臺北市政府 114 年 2月 25 日府教體字第 1143040204 號令修訂
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生效
一、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教保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教保機構)、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防範腸病毒疫情擴大流行,特定本規定。
二、 本規定包含範圍如下:
(一)通報及處理機制。
(二)停課標準。
(三)停課之權責劃分。
(四)停課處理程序。
(五)復課程序及補課原則。
三、 通報及處理機制:
(一)通報機制:若有一名以上學(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感染(含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等)時,學校、教保機構應於知悉後四十八小時內至臺北市學校傳染病通報系統及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網(原校安中心)完成線上通報。
另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應於知悉後四十八小時內至臺北市學校傳染病通報系統完成線上通報。
(二)處理機制:
1.學校、教保機構、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於發現學(幼)童有疑似感染腸病毒之案例時,應立即對該生進行適當之處置,並通知家長送醫就診,且為防範學(幼)童交互傳染擴大流行,經診斷為腸病毒(含醫師確診及疑似),應請學(幼)童請假至少七天(含假日),以降低疾病傳播機會。
2.學校、教保機構、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依疫情需要,如有疑似群聚感染情形,可協請轄區健康服務中心協助進行因應措施。
3.學校、教保機構、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平時應進行相關防疫措施及衛教宣導,如有一名以上感染腸病毒時,應加強該班級及其就讀之校內課後照顧輔導班級消毒工作。
四、 停課標準:
(一)教保機構內遇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現個案之班級應採停課措施:
1.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公布發生腸病毒A71型流行疫情期間,同一班級在一週內有二名以上幼童經醫師診斷為腸病毒感染(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等)時,該班級應停課七天。
2.無腸病毒A71型流行疫情時,所在行政區經疾管署公布檢出「腸病毒A71型陽性個案」或「年齡滿三個月(含)以上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不含腸病毒D68型)」,同一班級在一週內有二名以上幼童經醫師診斷為腸病毒感染(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等)時,該班級應停課七天。
3.發生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通報個案,且個案檢出腸病毒D68型時,該個案就讀之班級應停課七天。
4.發生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通報個案,同一班級在一週內有二名以上幼童經醫師診斷為腸病毒感染(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等)時,該班級應停課七天。
(二)學校原則上無須停課,但於疾管署公布腸病毒A71型流行疫情期間,為避免疫情蔓延,若一週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感染時(含疑似),得由學校召集當事班級之教師、家長或家長代表成立防疫小組,必要時得邀集專家或衛生單位人員,研議防疫措施,並決定是否採取停課措施及日數;停課之決定,應經停課班級半數家長同意,且應同時討論採取混成教學或其他補課方式。
(三)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依招收對象適用第一款及第二款停課標準,學校或教保機構舉辦之各項課後活動或課後延長照顧,亦同。
五、 停課之權責劃分:
(一)班級之停課,由學校或教保機構決定並公告周知家長。
(二)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班級之停課,自行決定公告之。
(三)遇有重大或危急疫情時之停課,學校或教保機構應通報教育局,並協同本府相關局處研議防疫措施。
六、 停課處理程序:
(一)學校或教保機構單一班級之停課,由學校或教保機構通知家長相關停課措施,並應於臺北市學校傳染病
通報系統完成線上停課通報事宜;未停課之班級,校(教保機構)方仍應隨時注意學(幼)童之健康與
請假情形,如出現異常時,應聯繫家長瞭解原因,並應注意確診學(幼)童之個人資料保密。
(二)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依招收對象適用前述停課標準。
七、 復課程序及補課原則:
(一)復課程序:當停課原因消失,應即恢復上課。
(二)補課原則:學校倘經防疫小組決議停課,校方應同時討論採取混成教學或其他補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