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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85所幼兒園周邊戶外區域,自113 年11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2024/10/28 附件下載

說明: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 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 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公告「臺北 市85所幼兒園周邊戶外區域,自113年11月1日起為全面禁 止吸菸場所」。

    三、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